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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練習題
卷面總分:100分
試卷年份:
是否有答案:有
作答時間:
新中國成立后,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經歷了三個階段:
1949~1954 年為第一階段; 1954~1978 年為第二階段; 1978 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至今為第三階段。在第一階段,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是由中央以較籠統性的法令形式加以規定。其劃分的基本理念是:在確保中央集中權力的前提下允許地方享有部分權力。
在第二階段,1954 年憲法正式確立了中央高度集權的體制。其間,中央與地方經濟權力關系曾經有過多次調整,這些調整集中體現在中央對地方權力的“兩收兩放”上。
在第三階段,1982 年憲法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,在中央與地方政府職權劃分上遵循在中央統- -領導下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??v觀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的變遷,1975 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賦予中央政府極其廣泛的行政職權,而對地方政府的職權沒有明確劃定。1982 年憲法采取列舉的方式,規定了國務院共18項職權,對中央和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也作了原則劃分,這是以前的憲法所沒有的。
問題:
(1)新中國成立后,我國采用了哪種類型的國家結構形式?
(2)結合案例,談談重構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關系的思路。
監督性權力
有限性權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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